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管委会、梧州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我市商品厂房销售管理,促进我市工业园区和工业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将《关于规范梧州市商品厂房销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梧州市行政审批局 梧州市自然资源局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梧州市商品厂房销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支持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规范我市商品厂房销售管理,促进工业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商品厂房有关定义
本意见所称的商品厂房,是指在我市城区和市属工业园区范围内,由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在国有出让性质的工业用地或老工业厂区旧址上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规划建设或改造,达到建设规模要求,用于出售给工业企业或我市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通用厂房、专用厂房。商品厂房及其国有建设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本意见所称的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建设单位),是指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从事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的企业。
本意见所称的商品厂房开发经营是指商品厂房开发企业进行配套商品厂房的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商品厂房,并转让商品厂房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厂房等经营行为。
工业企业自建自用的厂房不适用本意见。
二、商品厂房销售形式
根据商品厂房销售时的状态,分为商品厂房预售和商品厂房现房销售两种方式。
商品厂房预售,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建设单位将正在建设中的标准厂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厂房现房销售,是指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合格、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商品厂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三、商品厂房预售管理
(一)商品厂房预售参照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执行。商品厂房项目实施预售的,其建设单位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拟预售的商品厂房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厂房,不得进行预售。
(二)商品厂房项目实施预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
2.已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含违约金),并取得不动产权证;
3.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动工开发用地面积达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三分之一以上;
4.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已取得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及二级以上资质;
5.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已封顶;
(三)建设单位申请预售许可时,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
2.不动产权证和土地出让合同;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5.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
6.房屋预售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进度说明;
7.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8.规划总平面图及规划技术指标说明;
9.公共维修基金首期收缴凭证。
四、商品厂房销售管理
(一)建设单位销售工业标准厂房的,购买人原则上应当为工业企业或我市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从事产业须符合所在工业园区关于安全生产、产业定位、投资强度、产出、税收及相关方面的要求。
(二)商品厂房分割单元应按幢、层、套等固定界限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且销售单元应当符合现行规划、建设、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还应当符合可以独立使用功能布局的要求,出售面积按建筑面积计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商品厂房集中区域内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生活配套用房等公共服务用房按比例分割出租或委托管理,但不得单独销售或转让。
(三)在拟定商品厂房项目的土地出让条件时,由项目所在城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市工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我市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提出商品厂房的销售限制规定及销售管理相关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商品厂房不动产登记权证中注明相关限制条件。
(四)商品厂房预售买卖合同实行网签及备案制度,参照我市普通商品房办理流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商品厂房预售资金管理参照《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梧政规〔202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建设单位出售商品厂房的,应当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商品厂房买卖合同参照我市现有商品房销售合同样本制定,约定各自在厂区管理上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买受人抵押融资、转让行为的条件、程序及违约责任。合同中应约定:
1.企业已购买的商品厂房不得改变用途。
2.如买受人已购买的商品厂房再次转让的,不得违反原合同关于企业管理条款的规定。
3.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地均税收等控制指标要求。
五、商品厂房物业管理
商品厂房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物业管理,确保区域内企业生产生活安全有序。
六、商品厂房抵押管理
建设单位(产权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设资金的贷款,可以用在建的商品厂房为标的物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申请预售、现售的商品厂房,买受人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
商品厂房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将标准厂房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抵押人逾期不能偿还债务,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拍卖抵押的标准厂房,拍卖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竞买人应当符合本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七、商品厂房房屋登记
(一)出售或转让商品厂房的,买受人或受让人应为符合工业园区准入条件的企业,经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园区管理单位出具符合工业地产出售或转让条件的证明材料后,可申请商品厂房所有权转移登记。不符合本意见相关规定转让商品厂房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二)建设单位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销售标准厂房的,由土地出让方或者其指定的部门追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具体问题由业务对应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印发前已建设的商品厂房项目的销售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市辖各县(市)商品厂房的销售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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