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审批发〔2025〕13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政务服务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梧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5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梧州市政务服务中介机构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涉及政务服务中介服务行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进一步压缩中介机构服务耗时,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22〕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联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咨询等有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三条 在梧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市级(含自治区委托实施的)及以下权限内的政务服务事项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自治区、市政府依据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必需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以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行业自律”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管办”)负责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活动的指导、统筹和监督工作,负责审核、统计、发布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负责动态调整《梧州市实施信用评价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将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归集到梧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条 中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发改、工信、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气象、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行政职能和《梧州市实施信用评价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中介服务事项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已经划转到市行政审批局实施的,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则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开展。
第二章 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内容
第七条 中介机构信用评价采取综合评价办法,由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政管理部门评价、项目业主评价共三部分构成。主要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状况、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服务规范等六个方面进行评价。
(一)信用状况:通过对企业相关的行政管理、诚实守信、严重失信、经营异常、信用承诺等信息进行汇总、加工、整合,作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二)服务质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等从事相关工作,没有因中介服务质量问题影响项目审批。
(三)服务时效:在服务实施过程中,对委托人提出的要求和需求能及时响应,能够积极配合委托人按照《梧州市政务服务事项特别程序管理办法》和《梧州市政务服务事项特别程序清单》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完成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的技术审查、评估、评审,包括编写(设计)单位完成成果修改和通过技术审查、评估、评审单位出具意见等情况。
(四)服务态度:一次性告知委托人需提供的资料,及时告知中介服务进度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对不可预见的需求和情况能友好协商、耐心处理。
(五)服务收费:合理协商确定服务费用,无擅自提高服务收费,变相要求相关方增加服务费用,或违反价格管理部门规定收费。
(六)服务规范:证(照)齐全并公示,在规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无恶意承揽业务。严格履行合同,依法纳税,遵守行业规则,不超范围执业,不出具虚假报告,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章 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流程
第八条 每次信用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公共信用评价10分,行政管理部门评价60分,项目业主评价30分,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得分直接用国家评分按比例换算,其他具体标准详见《行政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表》、《业主单位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表》。
第九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一事一评”的评价办法。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批该政务服务事项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中介服务完成质效进行评价打分,填写《行政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表》完成评价。
业主单位对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一事一评”的评价办法。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业主单位对中介机构服务效能进行评价,填写《业主单位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表》,评价结果报送至负责审批该政务服务事项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围绕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服务规范等评价内容,针对不同中介服务事项分类再进一步细化评分细则,客观公正评分。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每半年开展一次,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分别将上一半年对各中介机构评价结果报送至市政管办,由市政管办进行汇总并作出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计算某一中介机构评价得分时,按照同一审批办件行政管理部门评分、业主单位评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加和。
如只有行政管理部门评分或者业主单位评分的,先折算成百分制的方式进行平均,平均分加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得分即为该中介机构该评价时段的评价得分。
在同一评价时段内,某一中介机构开展了多次中介服务的,则该中介机构的平均得分为最终评价得分。
第十三条 对中介机构实施等级评定,分为A级(90含—100分,优秀级)、B级(75含—90分,良好级)、C(60含—75分,普通级)、D级(60分以下,差级)。对连续2次获评A级或得到省级优秀评定的,可晋升为AA级;对连续3次获评A级或得到国家级优秀评定的,可晋升为AAA级。
第十四条 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中介机构有下列执业行为之一的,直接对该中介机构评为D级。
(一)弄虚作假骗取经营资格的;
(二)采用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发布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报告和其他证明文件的;
(四)出具的结论或报告违反行业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的;
(五)违规收费,索取、收受合同以外酬金、财物或利用职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在执业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被举报查实及被追究法
律责任的;
(七)因中介机构原因引起责任事故的;
(八)被列入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合伙人和执业人员在公示期内参与注册、成立新公司的;
(九)其他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四章 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市政管办作出等级评定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等级评定结果推动到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并通过“信用中国(广西梧州)”、“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政府门户网站、中介服务超市、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在项目土地出让、立项、审批办理和日常服务时,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向项目业主宣传中介服务信用评价工作,引导项目业主积极参与评价。
第十七条 建立中介机构行业信用档案,实行分类管理。
对A级及以上的中介机构实行重点跟踪服务,扶持其做大做强,并给予以下政策优惠:
(一)优先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中介技术服务;
(二)优先邀请参与政府代办服务的企业投资项目对接。
对B级中介机构列入一般日常管理,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鼓励和帮助其增强信用意识,提高信用水平。
对C级中介机构,将其信用信息抄告相关职能部门,实施重点跟踪监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督促其整改完善,提升信用等级。
对D级的中介机构,在C级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在其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取得信贷支持、争取优惠政策时从严把关。
第十八条 加强区域信用建设合作,联合开展守信激励和失 信惩戒。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行政管理部门充分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对守信主体减少抽查频次、开展联合激励,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频次、开展失信惩戒。
第五章 中介机构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认为其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考核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市政管办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市政管办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信息提供单位完成核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信用评价结果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并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向社会公布更正信息;
(二)信用评价结果无误的,应当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在本辖区内开展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梧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附件:1.梧州市实施信用评价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表(样式)
3.业主单位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