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审批发〔2025〕14号
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梧州市政务服务
事项特别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政务服务事项特别程序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梧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5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梧州市政务服务事项特别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效率,有效规范政务服务审批行为和审批服务过程中的特别程序,全面推行“梧优办”增值服务,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22〕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桂政办发〔2024〕23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别程序,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八类特别程序,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在审批服务办结前由政务服务部门实施技术审查、会议审查、专家审查、公示公告、现场核查等特别程序。
申请人自行委托中介服务、审批服务部门内部流转、审签等环节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服务事项特别程序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高效便民、动态调整、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特别程序清单管理
第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特别程序实施清单化管理。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各县(市、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各级政管办”)负责梳理、公布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事项特别程序清单》(以下简称《特别程序清单》)。《特别程序清单》应该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名称,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特别程序类型,特别程序设定依据,特别程序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时限,全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第五条 各审批部门要根据《特别程序清单》梳理、公布涉及本部门的特别程序清单,同步完善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流程图等,并通过门户网站、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及有关审批系统公布,方便企业群众查询并接受监督。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梳理等情况对《特别程序清单》及时调整公布。如需增加、取消、调整特别程序的,各审批部门应及时报送各级政管办备案并提供相关实施依据,同时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及有关审批系统上变更相关要素。
第三章 特别程序实施
第七条 各级审批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实施无相关依据的特别程序。各政务服务事项只有在审批过程中进入特别程序时方可实施特别程序,没有设定特别程序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可实施特别程序。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外,特别程序一般不计入审批用时,但应纳入该政务服务事项全过程审批时间管理。各级审批部门在审批服务过程中如需实施特别程序,应告知申请人特别程序具体类型和实施时限。
第九条 各审批部门应当明确各政务服务事项特别程序的承诺时限。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公示公告等类型的特别程序不能缩短期限之外,所有特别程序的承诺时限应在法定时限范围内进一步合理压减,原则上压减幅度不低于50%。
第十条 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负责将特别程序统筹配置到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审批系统(以下统称“审批系统”)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环节中,各级审批部门要通过审批系统规范特别程序启动、实施和结束等流程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审批部门不得将特别程序作为单独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不得将完成相关特别程序作为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
第四章 特别程序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各级审批部门应按照以下操作流程实施特别程序:
(一)申请人到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或通过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的,窗口服务人员应当根据标准化受理手册开展收件和受理工作。如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应当马上受理,并同步录入审批系统。如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二)各级审批部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当需要实施特别程序时,应在审批系统选择对应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的特别程序。
(三)进入特别程序后,审批系统暂停对该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计时,并启动特别程序计时。每个特别程序应在公布的承诺时限内完成。
(四)如果审批事项涉及多个特别程序,在上一个特别程序结束后,既可选择直接进入下一个特别程序,也可选择转入审批计时。每个特别程序只能发起一次。
(五)特别程序完成后自动恢复对该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计时。各审批部门可提前办结特别程序而转入正常审批计时。
第十三条 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特别程序时限的,经本部门相关内部流程审批批准后,可以延长特别程序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延长特别程序时限后,仍无法出具肯定性结论的,或申请人无法按照特别程序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申请材料、完成整改的,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 各审批部门在审批服务过程中应依法依规实施特别程序。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通过审批系统如实记录特别程序实施过程,不得随意“挂起”、暂停办理计时,不得通过先线下审查再线上补录等方式规避特别程序监管,坚决杜绝“体外循环”等行为。
第十五条 各审批部门要通过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应用信息化技术等方式,在保证审批服务质量的基础上,采取远程视频踏勘、线上专家评审等“云勘验”“云评审”等创新方式实施特别程序,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更好满足企业群众办事需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政管办应对本级审批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特别程序的动态调整以及完备度、覆盖度、准确度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特别程序的管理,加强对本系统内下级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特别程序清单编制、发布、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发现政务服务事项特别程序实施条件不合理、审批系统配置不正确、公开信息不到位、办理流程不规范、超时办理等问题的,各级政管办应当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及时整改。
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多次出现特别程序实施不规范等问题的,视情况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梧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务服务事项特别程序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市政府依据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梧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梧州市政务服务事项特别程序清单(2024年版)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