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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我市商品厂房销售管理,促进我市工业园区和工业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建设局出台《关于规范梧州市商品厂房销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出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梧政规〔2023〕3号)等有关政策文件。
三、工作目标
盘活我市闲置的工业用地以及工业厂房,提高土地、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供应效率,为梧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主要内容
商品厂房有关定义、销售形式、预售管理、销售管理、物业管理、抵押管理和房屋登记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为商品厂房有关定义。指在我市城区和市属工业园区范围内,由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在国有出让性质的工业用地或老工业厂区旧址上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规划建设或改造,达到建设规模要求,用于出售给工业企业或我市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通用厂房、专用厂房。需要注意的是,商品厂房及其国有建设用地不得改变土地为工业建设用地的性质。
第二部分为商品厂房销售形式。分为商品厂房预售和商品厂房现房销售两种方式。工业企业自建自用的厂房,不涉及对外销售的情况则不适用本《实施意见(试行)》。
第三部分为商品厂房预售管理。其中规定商品厂房预售参照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执行。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确提出商品厂房项目实施预售的,应当符合下列的条件:
1.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
2.已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含违约金),并取得不动产权证;
3.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动工开发用地面积达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三分之一以上;
4.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已取得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及二级以上资质;
5.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已封顶。
建设单位申请预售许可时,应向梧州市行政审批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
2.不动产权证和土地出让合同;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5.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
6.房屋预售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进度说明;
7.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8.规划总平面图及规划技术指标说明;
9.公共维修基金首期收缴凭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业务办理地址:梧州市长洲区三龙大道72号红岭大厦一楼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窗通办窗口,咨询电话:0774-6029635。
第四部分为商品厂房销售管理。(一)购买人原则上应当为工业企业或我市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从事产业须符合所在工业园区关于安全生产、产业定位、投资强度、产出、税收及相关方面的要求。(二)商品厂房分割单元应按幢、层、套等固定界限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且销售单元应当符合现行规划、建设、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还应当符合可以独立使用功能布局的要求,出售面积按建筑面积计应不少于200平方米。(三)在拟定商品厂房项目的土地出让条件时,由项目所在城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市工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我市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提出商品厂房的销售限制规定及销售管理相关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四)商品厂房现售及预售买卖合同实行网签及备案制度,参照我市普通商品房办理流程及相关规定办理。(五)建设单位出售商品厂房的,应当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
第五部分为商品厂房物业管理。商品厂房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物业管理。
第六部分为商品厂房抵押管理。建设单位(产权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设资金的贷款,可以用在建的商品厂房为标的物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申请预售、现售的商品厂房,买受人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
第七部分为关于商品厂房房屋登记的相关规定。(一)出售或转让商品厂房的,买受人或受让人应为符合工业园区准入条件的企业,经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园区管理单位出具符合工业地产出售或转让条件的证明材料后,可申请商品厂房所有权转移登记。不符合本意见相关规定转让商品厂房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房屋登记。(二)建设单位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销售标准厂房的,由土地出让方或者其指定的部门追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约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五、解读单位
本方案由梧州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联系人:黄尔滨,联系电话:0774-602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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