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明确的“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实行信用等级评价、资质动态管理,解决中介服务环节多、耗时长、市场垄断、“红顶中介”等问题。”工作部署,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22〕28号)等有关行政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中介机构信用监管的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为深化我市涉及政务服务的中介服务行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进一步压缩中介机构服务耗时,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梧州市政务服务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二、出台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22〕28号)等有关文件
三、重要意义
我市出台《梧州市政务服务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并公布《梧州市实施信用评价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可有效规范我市涉及政务服务中介服务行为,建立健全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压缩中介机构服务耗时,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对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内容、评价流程、结果运用、中介机构权益保护和附则等六章共二十三条。分别对起草依据,中介机构的定义,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实施范围,各部门实施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的职能、评价内容、评价流程,等级认定,结果运用和中介机构权益保护等内容进行规范。
(一)总则。为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明确起草该《管理规定》的起草依据、中介机构定义、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实施范围和各部门工作职能。
(二)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内容。为第七条,主要明确中介机构信用评价采取综合评价办法,由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政管理部门评价、项目业主评价三部分构成。
(三)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流程。为第八条至第十四条,主要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的评价分值分配,评价方式和流程、评价的时间段,得分计算方式和等级评定进行规定。
(四)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为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主要规定等级评定结果的公开、结果运用和加强信用建设合作等内容。
(五)中介机构权益保护。为第十九、二十条,主要规定中介机构对信用评价结果异议处理程序,维护中介机构权益。
(六)附则。为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主要规定各县(市、区可参照适用该《管理办法》以及该《管理办法》的解释单位和试行时间等内容。
同时,梳理编制《梧州市实施信用评价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共58项。
五、解读单位
本方案由梧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解读,联系人:张讳,联系电话:0774-6029693。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