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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以及我市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部署,推进“管办分离”工作制度,进一步深化梧州市公共资源整合共享工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要求,强化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联合联动、合力监管,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高公共资源交易配置和效益,维护交易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制定出台《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出台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梧政办发〔2018〕20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六章,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平台服务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工作要求的表述。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
主要内容包括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明确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项目统一进场监管。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监督管理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包括依法必须进场交易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农田建设、土地整治、林业建设等工程的招标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资产)交易;政府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设备采购;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逐步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3.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广体旅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林业局、城市管理监督局、国资委等部门。
4.所称招标人包括:招标人,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拍卖人、项目管理方、项目业主单位等。
所称投标人包括: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5.按行业管理规定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集中进场、统一平台交易、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库管理、集中管理及双随机监督。
(二)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主要内容为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包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责。
1.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依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梧政办发〔2018〕)160号)表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实行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研究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承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职能;对涉及多个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影响重大的投诉案件进行协调处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行政审批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行政审批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和方针政策;组织拟定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适时动态调整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牵头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督促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本领域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工作;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用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
2.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明确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并实施本部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监管权责清单;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的监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对交易项目进行抽查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整改,依法打击和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法对代理本行业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管;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监督,对评标专家的抽取进行现场监督;配合自治区行政监管部门开展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和准入,对专家实行“一标一评”考核和年度考核,组织专家培训;依法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的信用奖惩、违法违规违纪处罚决定等信息发布。
3.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依据《中共梧州市委办公室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办发〔2019〕61号)《关于组建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的通知》(梧编〔2014〕55号),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政策咨询以及统筹、协调等工作;拟订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对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的督促;协调、联系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作;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现场相关工作进行监管。
4.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责。
依据《关于组建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的通知》(梧编〔2014〕55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为进场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平台系统、场所管理、信息发布、专家抽取、交易见证、档案管理等服务;保障平台系统、网站的运行、使用、维护。
(三)第三章平台服务管理
主要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正常运行和服务;建立健全服务管理体系和内部运行机制,优化服务流程,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等。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实行统一服务流程,进场登记、信息发布、招标(采购)文件获取、开评标服务、结果公示和公告等环节和事项,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
(四)第四章监督管理
主要内容为明确监管方式和监督职责分工。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行政监督、综合管理、社会监督。以行政监督为主导,采取场内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方式,对交易全程实行有效监督,形成互为制约、监督有力的监管机制。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
(五)第五章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为明确各环节主体的法律责任。明确招标人、投标人、评标评审专家,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应负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的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六)第六章附则
主要内容为明确部分适用以外的情况。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纳入集中交易、集中监督管理的交易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制定出台本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坚持以服务企业群众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企业群众和市场主体关切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高效协同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能力,全力打造更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廉洁高效”的阳光交易平台,营造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提升市场主体交易过程的便利度和服务体验感,持续优化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
解读机构:梧州市行政审批局(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解读联系人:钟艳
解读联系电话:0774—602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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