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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许可决定书
广西梧州国龙塑料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本局提出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有关规定,本局决定:
一、同意你公司生产岗位、生产辅助岗位、保安实行以季度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应在法定标准总工作时间范围内安排,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平均每月最多不超过36小时,并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计算工时制采取轮休调休,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适当限制最高日工作时间,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企业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三、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公司应予公示。
四、你公司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效期从2025年11月26日起至2028年11月25日止。期满后如需继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按规定再次申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梧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5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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