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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审批水保〔2026〕1号)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藤县大黎风电二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批复

2026-01-08 10:20     来源:梧州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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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藤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124日受理你单位报来的关于申请藤县大黎风电二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审批的函及有关材料

藤县大黎风电二期项目(项目代码:2203-450000-04-01-258970)位于梧州市藤县大黎镇,属新建建设类项目,行业类别为风电工程。工程建设规模:安装405.0MW风力发电机组,装机容量为200MW,轮毂高度为110m,年上网发电量为37683.50kWh,年等效满负荷小时数为1882.76h;建设1220kV升压站;修建施工道路58.93km,其中新建道路40.73km,改建道路18.2km;新建集电线路总长度为126.34km,其中直埋电缆长约76.34km,架空线路长约41.02km;施工生产生活区1处,弃渣场3个。

项目由风力发电场区、升压站区、道路工程区、集电线路区、施工生产生活区、表土堆放场区和弃渣场等组成,总占地面积194.02hm2,其中永久占地3.98hm2,临时占地190.04hm2;本工程总挖方量为249.63(含表土剥离28.61),填方量为236.88(含表土回覆28.61),经土石方平衡计算后,产生永久弃渣12.75,均运往弃渣场堆放。项目工程静态总投资142720.09万元,土建投资140025.46万元,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筹,本项目建设单位为国能藤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委托广西泰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藤县大黎风电二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形成了审查意见(详见附件)。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194.02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

98%,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

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措施安排。

(五)你公司已按规定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24.44708万元,本次变更不新增补偿费用。

、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向梧州市,藤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后重新报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有效期为3年,本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原《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藤县大黎风电二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梧审批水保〔202221号)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广西泰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提交藤县大黎风电二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函

梧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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