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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审批安质不予字〔2025〕1号
广西梧州日成林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5年6月8日提出的广西梧州日成林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氢化1#线老旧设备安全隐患整改及节能技改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本局受理后,经委托第三方广西鸿景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组织自治区技术专家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和现场情况进行技术审查。专家审查组认为该项目存在:“项目设施与厂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未按照《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的要求进行符合性分析,未能判断是否符合要求;项目未进行多米诺效应分析;安全预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等问题,建议该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2025年7月10日,第三方广西鸿景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安全条件技术审查意见的函(详见附件)结论为:“经综合审查,《广西梧州日成林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氢化1#线老旧设备安全隐患整改及节能技改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要求,本公司建议广西梧州日成林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氢化1#线老旧设备安全隐患整改及节能技改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十三条规定,本局同意专家审查组及第三方广西鸿景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技术审查意见,你公司广西梧州日成林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氢化1#线老旧设备安全隐患整改及节能技改项目安全条件不予通过审查。项目重新设计后,可再提出审查申请。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梧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5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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