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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办起草了《梧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2月28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我办。书面意见可邮寄至梧州市长洲区三龙大道72号红岭大厦6楼608室,电子邮件可发送至邮箱:wzggzyjyjgk@163.com,联系电话:0774-6028102。
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月28日
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公共资源配置和效益,维护交易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特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监督管理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包括依法必须进场交易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路桥工程、水利建设工程、铁路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资产)交易,医疗卫生和机械设备采购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是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体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等部门。
第三条 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应进必进、能进必进”原则,持续推进房建和市政设施、交通运输、水利工程、农田建设工程等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集中进场、统一平台交易、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库管理、集中管理和双随机监督。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开展。
第五条 制定并适时动态调整《梧州市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梧州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责清单》《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监管职责拟制本部门权责清单目录,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整理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梧政办发〔2018〕203号)《梧州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责清单》等政策性文件,认真履行本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线上线下监督管理,确保监管全覆盖;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前预警、事中管控、事后评估;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模式对交易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依法打击和查处非法干预、暗箱操作、腐败、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监督管理进行指导。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的信用奖惩、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原则上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广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梧州)系统”电子监管系统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梧州)”网站上发布。负责查阅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的主体信息、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审核的依据。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代理本行业招投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合自治区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评委专家库,加强对评委专家的日常监督,对评委专家的抽取进行现场监督;配合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和准入、分级分行业专家培训等工作。严格落实《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对评标专家实行“一标一评”考核和年度考核,规范专家履职行为,依法依规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专家进行处理。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政策咨询以及统筹、协调等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拟订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进行督查,对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管理。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动公共资源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便利支持。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接到公共资源交易投诉要及时移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四)对岑溪市、藤县、蒙山县等三个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代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项目的采购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场地使用、人员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工作流程,对集中进场交易开标和评标现场等进行规范管理,为进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咨询、平台场所管理、信息发布、专家抽取、交易见证、档案管理等服务。
(二)负责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软硬件设备设施的建设,保障平台系统、网站的运行、使用、维护和管理,对进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进行采集和储存,及时归档交易产生的电子资料、纸质文档、现场监控视频音频及文字记录等资料,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信息保密。承担进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数据汇集和统计分析工作。
(三)接到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质疑时,要及时向项目业主报告并协助项目业主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质疑;接到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投诉时,要及时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处理。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时,有权查阅、复印相关资料,查看监控音像,调查了解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继续进行影响投诉处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暂停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待调查处理完毕后,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接收投诉事项后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在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时限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投诉人。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履约情况的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将履约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联文件: